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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2026/06/12

一、依據行政院115年6月4日院授數資創字第1153001115號函、經濟部115年6月8日經資字第11500635560號函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8日經園營資字第1150012440號函辦理(如附件1-3)。

二、檢送「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4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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