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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相關規 定,請雇主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請查 照

2026/04/17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4月7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982號函辦

理。

二、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

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稱「立即」,

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

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

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

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

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

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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