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相關規
定,請雇主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請查
照
2026/04/17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4月7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982號函辦
理。
二、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
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稱「立即」,
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
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
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
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
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
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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