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針對事業單位如聘有具心理師資格人員執行心理師法定業務之說明,惠請轉知所轄(屬)廠商(會員),請查照。
2026/01/29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115年1月15日勞職衛3字第1150100328號暨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5日衛部心字第1141763671號函辦理。
二、各事業單位如依相關設置標準籌設所屬心理師執行業務之空間及設施設備時,遇有窒礙難行之具體情事,建請轉知衛福部,以利該部作為法令函釋或適時修正之參考。
三、旨揭相關設置標準公布於本處官網最新消息(https://oli.tycg.gov.tw/),供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