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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修正公告「新北市境內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業者。

2025/11/10

1.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10月29日新北府交停字第1142172221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2.考量DC直流樁數量於場域電力擴充後逐漸增加,為提升充電周轉率及符合使用者充電實際需求,本次修正依照現行充電樁AC交流樁及DC直流樁瓦數,區別兩種規格之使用時間。

3.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時停放,依下列規定限時停放,停車場業者得視營運需求調整使用時間,並應於停車場出入口或場內適當處所公告:

(一)AC交流樁(7、11kW):以充電起停放12小時為限。

(二)DC直流樁(30kW以上):以充電起停放1小時為限。

4.請停車場業者於場內適當處所張貼旨揭公告,以利民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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