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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碳費收費辦法之簡易說明(懶人包)資料1份,請查照。

2024/09/19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9月6日經園環永字第1130107230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呼應淨零轉型策略中的推動「數位與綠色產業雙軸轉型」,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同時也宣告碳費制度上路後,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未來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使碳費制度成為臺灣綠色成長的新動能。

三、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目的為加快、加大減碳腳步,碳費制度上路後,如碳費徵收對象都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推估2030年可減少37百萬公噸CO2e,約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的14%。該部將展開10場以上的說明會,並保留充分的時間讓事業準備及規劃至2030年之減碳措施,尋求最適合本身的減量途徑及技術,輔以優惠費率及經濟部相關協助機制,創造綠色成長契機。

四、碳費收費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另外,考量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CO2e。

(二)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三)碳費計算: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作法(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於收費辦法中設計排放量調整機制,以避免發生碳洩漏之情形,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並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CO2e。

五、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倘有疑義可洽本局委辦團隊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張經理,專線02-7704-5231,email為Ken@fti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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