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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環境部「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發布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

2026/06/01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接軌國際,將戴奧辛與 12 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納入管制。

(二)增訂氟化氫(HF)、氯化氫(HCl)及一氧化碳(CO)等標準,並導入原物料與替代燃料篩選的料源管控機制,引導產業積極落實源頭減量,督促業者強化操作管理,全面提昇污染防制效能。

(三)考量水泥業污染排放與進料成分具備高度關聯性,本次修法特別導入「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制度,透過資源循環物料的溯源與使用管理,鼓勵業者配合自身水泥窯的處理能力來篩選原料,促使業者掌握資源循環物料成分,並藉由篩分控管與進料配比之調整,從源頭確保排放符合規定。

(四)考量產業界需要時間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本次修法亦提供緩衝配套,業者得於115年10月30日前提出前述配比管理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緩衝期限,給予合理應變空間,且該緩衝期限最遲不得逾1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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