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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請各事業單位落實消防資訊權相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2025/10/21

近日本分局所轄園區工廠發生數起火災事故,提醒場所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瞭解平時整備事項及災時與消防機關交接事項(詳如附件),確實落實並掌握相關生產設備、消防設備之安全訓練與管理。

依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復依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之2第1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2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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