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之工廠於廠區內及廠區外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以上者,請於10天內向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或臺東縣政府申報;已申報者,請每年1月及7月進行定期申報,危險物品增量超過管制量時請進行動態申報,以免被罰,請查照。
2025/09/04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等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工廠完成危險物品申報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且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動態申報):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或廠區外之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倉庫營業人),屬工廠所有且其合計達管制量以上時,工廠負責人即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辦理申報。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4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網址為https://serv.gcis.nat.gov.tw/fdas/fda/dangLogin.jsp,或洽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或臺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