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釋有關天災或不可抗力發生不能歸責於受訓學員之因素,致缺課時數達五分之一以上者,是否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規則(下稱訓練規則)所列之退訓標準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2025/09/03
依訓練規則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略以,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於15日前檢附報備書、課程表、講師概況、學員名冊、專責輔導員名單等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內容有變動者,應檢附變更事項至遲於開訓前1日再報備查,始可開訓。
爰訓練單位於開訓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報備及異動作業,開訓後倘有天災或不可抗力發生不能歸責於訓練單位或受訓學員之因素,學員臨時無法參訓,致缺課時數達五分之一以上者,並非訓練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之退訓理由。
另請訓練單位定期聯繫、關懷受天災等不可抗力影響之學員,倘旨揭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已排除,請儘速協助安排補課事宜,建議宜於一年內、單一班次完成補課為原則,以確保學習連續性及訓練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