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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之工廠於廠區內及廠區外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以上者,請於10天內向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或臺東縣政府申報;已申報者,請每年1月及7月進行定期申報,危險物品增量超過管制量時請進行動態申報,以免被罰,請查照。

2026/07/21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1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第22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1條第2項規定,首次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第11條第3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於首次或定期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另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或廠區外之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屬工廠所有且其合計達管制量以上時,工廠負責人即應依法辦理申報。

倘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問,本局特建置諮詢服務專線(07-5503115分機39),歡迎多加利用。

請貴事業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災害應變演練,透過現場實際操作以熟悉救災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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