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水利署耗水費徵收辦法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得申請抵減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6/07/07
一、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6條及「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據上開相關規定,用水人得依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抵減耗水費,位於產業園區內集中處理污水部分,係由園區管理者統一管理繳費,園區內之用水人向園區管理者繳納證明文件亦可抵減。為保障貴公司耗水費抵減之權益,依據貴公司當期(前一年度7~12月及當年度1~6月)污水收費水量與本污水廠總收費水量佔比,計算貴公司水污染防治費用佔比金額,並提供繳納證明文件。
三、綜上,倘貴公司須相關抵減繳納證明文件,請務必來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