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中部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區域聯防)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發)布之「事業單位共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合作組織輔導要點」訂定。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中部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與潭子科技產業園各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合作關係,以相互協助及改進職業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聯絡處設於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梧棲區大觀路6號)。
第一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二)各事業單位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三)各事業單位定期安全衛生觀摩及自動檢查事項。
(四)各事業單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五)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六)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共同設置聯合醫療衛生單位及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共同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九)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採團體會員制,凡臺中市轄內之科技產業園區內各事業單位得申請入會。
會員代表以事業單位所屬從事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參加為原則。
第七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會務及致力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一切會務。會長由會員互推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另置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副會長職務得由組長兼任。
第九條 本會組織設秘書組、教育訓練組、執行規劃組、區域聯防組、公關組及財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會員互推之,任期一年,區域聯防組組長職務得由會長兼任。
第十條 每年年底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推選會長,以每年1月1日為交接基準日。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組長)如因公司職務異動或離職,由該公司另行指派人員接任至任期屆滿為止;但若該公司因故無法指派人員接任,由會員重新互推之,以遞補未完成任期為原則。
第十二條 本會組織體系如附件。各組承辦業務如下:
一、秘書組:
(一)本會相關文書、聯絡、記錄等準備與保存之事務行政及會員異動等事項。
(二)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案之研擬。
二、教育訓練組:
(一)規劃、辦理本會相關教育訓練活動。
(二)規劃、辦理緊急應變演練活動。
(三)提供區外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資訊給各會員廠。
三、執行規劃組:
(一)規劃本會年度活動計畫。
(二)規劃、辦理會員廠間安全衛生觀摩活動。
四、區域聯防組:
(一)協助規劃園區內區域聯防演練時程與計畫。
(二)規劃會員廠間緊急應變器材之相互支援與造冊並聯繫通報。
五、公關組:
(一)規劃、溝通園區內各會員廠之工安交流活動。
(二)協助溝通會員大會重點決議事項之聯繫窗口。
六、財務組:
(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執行,統計經費收支報告。
(二)收集各組業務規劃事項,統計年度工作預算。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會議。本會各項選舉與表決,各出席會員廠均以一票計算,並以當天出席會員廠數二分之一以上意見為決議。
第十四條 本會幹部會議視需要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 出席會員會議人員由各會員廠業務主管人員及其代表人參加;如因故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應另指定代理人員出席參加。
第十六條 會員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時,依序由副會長代理主持,或再由組長互推1人代理主持。
第十七條 會議之記錄由秘書組負責,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成果應陳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決議事項必要時得函請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十八條 會員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指導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輔導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臺中港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港分隊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輔導單位對本會推動事項應給予必要之支援協助,並提供相關之資訊,協助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文具、紙張、事務等費用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支付。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收支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統籌辦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潭子辦公室協助辦理,並檢附憑證核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議通過實施,並陳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