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緊急應變計畫(摘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經加港四字第1110100646號函修訂
壹、依據
經濟部90年10月9日頒布及106年1月3日修正之「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貳、目標
一、強化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災害預防,建立迅速、確實之通報系統,健全災害及重大事故之緊急通報體系。
二、規範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災害(污染)事件之緊急應變處理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作業程序。
三、協助支援經濟部相關救災緊急應變事宜。
參、災害形態分析
園區研判可能遭受的災害有10種,分屬天然災害及公共安全災害兩大類,災害之種類及其應變之主管課室分述如下:
一、天然災害:
(一)風災、水災:第四課。
(二)地震:第三課。
二、公共安全災害(事故、事件):
(一)火災、爆炸:第四課。
(二)化學品洩漏:第四課。
(三)毒化物、空污及水污等環保事件:第四課(環保站)。
(四)勞工職業傷亡事故:第四課。
(五)水、電力、電信、油氣中斷之生產事故:第三課。
(六)勞工聚眾陳情、遊行、怠工、罷工等勞資爭議事件:第四課(警察分隊)。
(七)機關遭人為危害或破壞事件:政風(目前本分處無兼辦政風,暫由駐區警察隊辦理)。
(八)資通安全事件:第二課。
肆、緊急應變小組及規劃
一、本分處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一)分處長擔任召集人。
(二)副分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三)秘書擔任執行秘書。
二、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以簡訊群組、電話、傳真或e-mail方式進行通報。
三、規劃
(一)建立管理系統(緊急應變小組),其主要功用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搶救人員各司其責,迅速建立指揮系統,統籌行政支援力量立即防救及處理,將混亂的災害現場迅速掌控,俾使災害損失減低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原工作。
(二)當重大災害發生時,應變小組成員應迅速依本分處「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執行所規劃之任務,現場指揮人員應視災害現場需求聯繫所轄警察隊、環保、及鄰近消防隊等相關單位投入救災。
(三)園區研判可能遭受的10種災害,各主管課室應分別訂定防範措施、狀況處置、復原措施及請求支援事項等各類型災害緊急搶救事件處置作為表(如各類型處置作為表),以作為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之依據。
(四)平時應建立相關政府及民間救援單位之緊急聯絡電話,如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台中隊、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臺電公司、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鄰近之醫療院所、大型移動式起重機、挖土機等,俾利緊急時之支援。
伍、緊急應變通報、處理原則
一、天然災害:
(一)風災、水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園區即視行經路徑進行各項防災準備工作;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臺中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本分處即於警分隊成立防颱指揮中心,由警分隊人員負責值勤,災害協救組組長(第四課課長)視需要派員進駐防颱指揮中心。
(二)震災
當地震發生後,造成園區廠房倒塌、人員死傷,本園區即循通報程序陳報,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處理。
二、本園區接獲緊急災害事件訊息,為能確實掌握園區事故災情,本分處緊
急應變中心及所屬權責單位應就災情查證與資訊彙整結果,應即向上級
及權責單位通報處理:
三、緊急事件如屬消防隊之救災、救護勤務,應立即出動趕赴現場進行搶救;如非屬消防隊之救災、救護勤務(例如停水、停電事件),應由本分處事件緊急處置單位及權責單位,或緊急應變相關支援單位人員進行處理、通報。
四、消防隊至現場進行搶救時,應即時將事件現場狀況,依前述上級通報名單進行現場狀況通報。消防隊在事件現場完成救災、救護任務後,應依上級通報名單再次進行事件結案通報。
五、各類事件處理權責單位在完成事件處理後,應進行結案通報,並副知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
六、各分處在進行緊急事件之通報、處理均應確實記錄,並留存備查。
七、輪值作業原則:
(一)輪值時間:應變小組開設期間,每12小時1班(每日8時及20時換班)。
(二)輪值人員:
1.警分隊執勤人員。
2.應變小組秘書及各組負責人。
(三)輪值地點:警分隊(緊急應變中心)。
(四)本分處輪值時間、人員、地點視狀況自行調整。
八、災情通報原則:。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發生時:分處緊急應變中心應於7時、11時、16時整填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分處災害通報及處理情形表」,傳送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彚整。另有關防颱部分,分處緊急應變中心並應於每日7時、11時、16時於加工處Juiker緊急應變群組回報最新災情狀況。
(二)公共安全災害及事故嚴重性:
1.在同一時間(段)因災害(如陣風或局部地區雨勢)較大,同時或陸續發生一般性之單點災害二個以上,惟災情程度皆不嚴重,可由執勤人員自行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者,並於自行處理後,循正常行政程序簽報。
2.發生災情受損程度十分嚴重的單點災害,已造成災害嚴重損失或人命有傷亡之虞,必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行處理,由本分處相關小組於現地成立緊急處理小組,並於每日7時、11時、16時、21時提報最近執行進度。
3.園區災害程度為全面且嚴重受損,必須統籌救災資源,擴大處理層級,除由本分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透過跨部會組織因應,配合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情通報:
1.本園區若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時,依規定即時通報管理處。
2.災情程度不嚴重: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本分處緊急應變中心。
3.發生災情受損程度嚴重有涉及人員傷亡災情訊息及媒體報導:
(1)本園區應於接獲災情發生訊息,立即簡訊同步通報,15分鐘內電話通報分處長,由分處長先行以電話報告處長,並於30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填列速報單,電傳處長室,再由管理處向上級相關單位通報。
(2)災害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應於每日7時、11時、16時、21時提報最新進展,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4.園區災害程度為全面且嚴重受損,必須統籌救災資源:
除前目通報外,由管理處於每日上午8時、中午12時、下午5時及下午8時提報最新進展,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5.結案通報:
本園區應於事件終了或無進一步發展時,應予通報。
6.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分處災害通報及處理情形表。
7.加工出口區重大災害災情速報表。
8.經濟部速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