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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推行志工制度實施要點
依據:
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訂定本實施要點。
實施原則
本分處志工制度實施原則如下:
(一)本分處志工為無給職。
(二)本分處為提高志工服務品質及增進志工自我成長,主動提供志工相關訓練。
志工徵募
一、徵募資格:
為推展志願服務工作,需(運)用志工單位應就運用志工屬性(類別)、運用必要性、預期效益、人數需求及應辦理事項;(考核及獎勵等機制、保險、需提供服裝器材等)先予評估,並簽奉分處核可後招募進用。原已運用志工類別應每年十二月底依前述規定再行檢視並自行評核運用成果。
二、徵募時間:需用志工單位簽奉核可有案之運用志工類別,其召募遴用由各運用單位辦理並由各該單位主管逕行核定,不定期補充徵募亦同。
三、本分處志工得採下列方式招募之:
(一)運用網路或媒體公開招募。
(二)商洽退休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本分處退休人員有意願者。
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應給予基礎訓練(已受基礎訓練者免訓)及專業訓練各12小時,訓練合格者,始成為本分處正式志工。
運用志工單位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志工之工作,並配合本分處上班時間及業務需要,訂定服務時間。志工應遵守相關規定,保持與本分處人員之協調合作。
運用志工單位對於志工服務情形,應定期予以考核,對服務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取消服務資格並停止其服務工作。
本分處對志工除應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外,得視經費情形,擇採下列鼓勵措施:
(一)視工作需要,製發背心、志工服務證。
(二)酌予補助交通、誤餐費。
(三)具有特殊優異事蹟者,予以公開表揚。
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於本分處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附則
本要點奉分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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