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度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實施成果報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度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實施成果報告
一、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辦理。
二、本分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自114年7月1日起應辦理事項自我檢核表、表1及表2業提經本分局防護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