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公告受理龍德等60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一般類型及容積獎勵案適用)申請。
2024/07/05
主旨:
公告受理龍德等60處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一般類型及容積獎勵案適用)申請。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第10條及「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單位:各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地址與電話,如附表一)。
二、受理申請時限、時間與方式: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三、受理申請之產業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及允許、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詳附表二)
(一)「一般類型」:
1、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各園區,除科技產業園區、南港軟體園區、彰化濱海、雲林、利澤、台南、雲林離島、中埔、水上、新市、北高雄、林園高值化,及位於高雄市之7處產業園區外,其餘計49處產業園區受理申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及公共設施用地間之相互愛更規劃,並受理申請變更為社區用地作「外籍勞工生活照護設施」,於完成使用後仍限定僅得作外籍勞工生活照護設施使用。
2、受理申請台南產業園區申請產業用地(二)變更為產業用地(一)。
3、受理申請利澤產業園區申請產業用地(一)變更為產業用地(二)作「連鎖便利商店」使用。
(二)「容積獎勵類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轄各園區,除科技產業園區、南港軟體園區、雲林離島、中埔、水上、新市、北高雄、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外,其餘計60處產業園區受理申請。
四、應備書件:申請書件各20份應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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