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解釋令1份
2025/03/24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4年3月20日經園北環字第1140002099號函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3月20日經園環安字第1140005406號函轉勞動部114年3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7665B號函辦理(原函與附件影附)。
二、旨案解釋令核釋有關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因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失聯、失蹤、入獄、與其關係衝突、為性侵害加害人等,致無法定代理人或不適合行使代理權,經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僱主得免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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