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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2025/01/20

主旨:有關環境部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詳如附檔供參。

說明: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4年1月14日經園北環字第1140000368號函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1月14日經園環永字第11400002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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