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7月21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5445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及同年12月26日公護字1149060038號函意旨,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及學校等,於職安法有關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施行前,該等單位所屬人員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及處理等事項,循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惟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本辦法已於115年7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上開單位所屬人員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應依職安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基於近期有前揭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及學校等之上級機關,詢問其於115年7月1日前受理機關首長(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尚未終結之處理方式,爰就本辦法施行前尚未結案者,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爰上開案件如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予受理。其後續調查及處理,請依職安法第22條之3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續行辦理;惟就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之裁處,因其行為發生於職安法第22條之3及本辦法施行前,應依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規定辦理。
就行為人之人事懲處部分,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6月1日勞職綜1字第1151200570號函送修正「適用職安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研商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四之決議,最高負責人具公務人員身分,且經調查認定為霸凌行為人者,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行為人之服務機關(構)及其上級機關辦理人事懲處,並副知保訓會。
至最高負責人之行為發生於本辦法施行後,且經調查認定為霸凌行為人者,其相關裁處請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辦理;裁罰基準請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附表規定辦理。
另有關旨揭事件之系統登錄作業,勞動部已於115年7月1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534號公告,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登錄於職場霸凌案件通報系統(https://hrpts.osha.gov.tw/WBRS)。惟就登錄之期限,法未明定,為求一致性,請比照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之規定,分別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作成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系統登錄;後續如有訴願,亦請於訴願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登錄訴願決定結果。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