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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茲檢附發布令、修正要點各1份,請查照

2026/01/26

一、本次主要修正旨揭要點第3點申請認可訓練機構之資格,及第9點認可訓練機構得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CDC申請展延;餘為用詞酌修。

二、可至CDC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戴要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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