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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20917A號 令修正發布。

2026/01/09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第三類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規範移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予以明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類外國人之用詞,以及刪除其相關許可及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2條至第49條、第60條、第63條、第66條、第68條)

(二) 配合內政部警政署114年10月22日「研商減化警察機關行政協助法規會議」決議,對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行方不明、逾期停(居)留且未出國等情形,均已改由內政部移民署主政查處,且該署入出境管理系統即可註登、統計及彙整外國人未出國資料,俾後續執行查察,爰刪除警察機關應彙報外國人未出國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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