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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關於海淡水得作為再生水不足之其他替代方式

2025/07/14

經濟部112年8月8日發布修正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其中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開發單位經評估前項替代方式仍無法補足第一項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用水計畫之合理性後,得就其不足部分以其他方式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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