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轉知有關公司之工廠若使用經核准或許可之再利用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以免被罰。
2025/06/30
一'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23條: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第一項工廠之原料漏溢或燃燒致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範圍,限期令其清除、處理;屆期仍未清除、處理者,該範圍內之原料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二)第31條:違反第23條規定,未按期申報再利用易燃性廢棄物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