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以經授貿字第11450034380號公告預告,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2025/05/01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4月28日經園高投字第114000454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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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4月28日經園高投字第114000454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