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勞動部於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茲檢送「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2025/04/17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4月15日經園高環字第1140004037號函辦理。


相關資料:
  •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6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