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 年3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公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即日生效
2025/03/12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4年3月10日經園高環字第1140002569號函辦理。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訂定,將應盤查登錄排放量排放源擴展至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大專校院以及較小規模製造業,另本次公告對象依據本法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只須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其盤查相關資料毋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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