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發布於本(114)年1月9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14787號令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2025/01/20
1.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1月16日經園環永字第1140001172號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1月14日產永字第1140010942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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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訂定,迄今未修正。本次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酌修相關文字,並為利本要點
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授權訂定辦法制度銜接,爰修正本要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推
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已無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授權依據,爰刪
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相關申請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二點、
修正規定第十點至第十二點及第十八點)
二、為使本要點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辦法
所規劃產品碳足跡核定效期一致,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
二年。(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三、增訂自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之施行日起,本要點有
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
不再適用。(修正規定第二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