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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2024/05/03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4月23日經園環安字第1130008031號函轉經濟部113年4月19日經營字第11300587230號函轉勞動部113年4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524B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簡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同一雇主變更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作場所調派作業,爰修正旨揭基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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