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修正
2026/07/14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115年7月14日
經園高環字第1150007167號函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7月10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5089號函辦理。
二、草案總說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 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於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修正。茲為有效 運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事業辦理各項溫室氣體 減量、氣候變遷調適所需經費之貸款,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增訂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事項為本基金用途。
三、請逕自環境部新聞專區https://enews.moenv.gov.tw/moenv-news/zh-tw/News/13553 參閱
三、倘對旨揭草案內容有修正建議,請於環境部公告後14天內提出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