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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115年5月18日以環部空字第1151025436號令修正發布「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五條

2026/05/29

環境部於2026年5月18日最新修正發布的「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與第五條,主要是為了因應循環經濟並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新增了多項重金屬、戴奧辛及衍生氣體的排放管制標準與定義。

以下為兩條文的核心重點整理:

第二條:專用名詞與符號定義

本條明訂了標準中各項計算所使用的術語、單位與換算基準。重點包含:

‧ 濃度單位:C代表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依污染物特性分為 \(ppm\)、\(mg/Nm^{3}\) 或 \(ng-TEQ/Nm^{3}\)。

‧ 參考基準:定義 \(O_{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實測值)與 \(O_{n}\)(參考基準值),用於標準狀態(\(Nm^{3}\))的排氣量校正。

‧ 戴奧辛計算:明訂毒性當量(\(TEQ\))的計算方式。

‧ 特殊期間:定義了機組的「起火期間」與「停車期間」,做為排放量豁免或特殊計算的區間。

第五條:排放標準限制

本條明訂各項污染源(如旋窯、預熱機、生料磨、熟料冷卻機等)的具體排放限值。重點包含:

‧ 粒狀污染物:針對旋窯等設施,依據排氣量大小(\(Q, Nm^{3}/min\))規定不同的排放濃度標準。

‧ 有害物質新增:針對旋窯使用廢棄物導致進料改變,新增了戴奧辛、12項重金屬(鉛、鎘、汞、砷等)的排放上限,並新增氯化氫、氟化氫及一氧化碳的排放標準。

‧ 含氧量校正:規範旋窯與預熱機排氣皆以 \(10\%\) 含氧量為參考基準來計算濃度。

欲查閱詳細的管制物種濃度上限數值列表與完整法條條文,可直接前往 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了解詳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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