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涉及廢電木板(或稱廢尿素板)代碼認定1案,如有廢電木板進行再利用之需求,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向產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並經同意,始得為之

2026/05/15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5月12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0046號函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5月7日環循利字第1156109927號函辦理。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4月30日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第9次修訂版),其表5-1廢清書審查事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二、廢棄物代碼應如何填報」新增第8點審查事項:「事業產出之廢電木板(或稱廢尿素板)釐清如為紙、木屑或棉布等纖維與酚醛樹脂混合之複合材質,不屬公告再利用之廢塑膠不得填報 R-0201廢塑膠或 R-0221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塑膠。」。

請貴公司詳予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內容,倘有產出廢電木板,同時以上述R-0201、R-0221代碼進行公告再利用者,請儘速辦理變更。至於貴公司如有廢電木板進行再利用之需求,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向產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許可並經同意,始得為之。


  • 地址: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6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