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本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丁種建築用地,範圍涵蓋屏南段、屏北段及東海段。其中,屏南段及屏北段劃設為「產業用地(一)」與「產業用地(二)」,東海段則規劃為「社區用地」。
為使進駐廠商明確瞭解園區各類產業用地之用途及相關使用限制,說明如下:
壹、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園
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
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一、住宿及餐飲業。
二、金融及保險業。
三、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四、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五、電信業。
六、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
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七、其他教育服務業。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九、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十、連鎖便利商店。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貳、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丁種建築用地使用
限制及上述「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 定,若歸屬於製造業行業類別之廠商,得以進駐本園區,反之若無產製新產品,僅作「廢棄物資源回收及堆置用途」業者,則不得進駐;惟進駐時申請工廠登記仍需向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查詢是否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與限制。
參、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區相關資訊。
肆、相關文件資料如下附件連結下載:
一、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06)
二、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
(https://onestop.pth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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