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區相關規定

屏南產業園區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公告

2025/05/01

本園區所屬土地為非都市計畫丁種建築用地,範圍涵蓋屏南段、屏北段及東海段。其中,屏南段及屏北段劃設為「產業用地(一)」與「產業用地(二)」,東海段則規劃為「社區用地」。

為使進駐廠商明確瞭解園區各類產業用地之用途及相關使用限制,特此公告如下:

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

一、製造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四、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五、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七、污染整治業。

八、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一、住宿及餐飲業。

二、金融及保險業。

三、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四、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五、電信業。

六、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七、其他教育服務業。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九、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十、連鎖便利商店。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前項產業用地(二)土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供支援產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與前條第一項所列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相關文件資料如下附件連結下載:

一、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06)

二、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

(https://onestop.pth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335)


  • 地址: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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