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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之工廠,本年度地價稅申請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之截止日為114年9月22日,若符合規定尚未申請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轄分局提出申請

2025/07/15

一、按「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分別為土地稅法第18條及第41條所明定。

二、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立許可文件。

(二)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三、有關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書可多加利用該局官網首頁(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稅率,進行線上申請。如已提出申請經核准,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重新提出申請。

四、如有其他地價稅疑義者,請向該局地價稅科或所轄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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