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內容;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2026/02/13
1.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略以,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114年8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即115年1月1日)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
2.次查勞動部113年9月10日勞動福3字第1130153494號函(諒達)略以,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事業單位如確有提撥義務者,請輔導其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3.如有115年1月1日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前開規定以書面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經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具有保留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金制度,勞動部已建置相關常見問答供各界參考(網址:https://gov.tw/z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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