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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發布令

2025/04/01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為鼓勵 業者 持續減碳,並作為民

眾選購產品參考, 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新增 非屬本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公告之產品,其 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並依核定內容使用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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