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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

2026/05/01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業經內政部115年5月12日台內國字第1140817442號令修正發布,於辦理道路工程時,請依旨揭規範規定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於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使用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級配粒料基層材料、級配粒料底層材料之使用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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