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2026/01/01
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環境部114年3月4日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等應盤查登錄對象。為簡化盤查作業,減少事業所需盤查成本,並使國內檢測資源得以充分運用,爰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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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環境部114年3月4日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等應盤查登錄對象。為簡化盤查作業,減少事業所需盤查成本,並使國內檢測資源得以充分運用,爰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