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寮港介紹
設置目的 設置沿革 麥寮港公司 專用目的 管理體制麥寮工業專用港係位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之麥寮區,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乃經濟部為因應我國基礎工業之發展,配合六輕及六輕擴大投資計畫用地需求,以提供國內既有及未來石化產業建廠及遷廠需要,規劃於雲林縣外海以抽砂填海造地方式開發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共分有麥寮區、新興區、台西區及四湖區,其中麥寮區之六輕計畫石化工業區係由台塑企業自行進行抽砂填海造地,而麥寮工業專用港(以下簡稱麥寮港)內之專用碼頭,則全為配合六輕計畫所興建;未來配合新興區、台西區之開發進度,將再進行十座公共碼頭之興建並提供該工業區內廠商使用。
麥寮工業專用港圖
- 82.7.7 奉行政院核定設置麥寮工業專用港
- 85.10.22 行政院同意麥寮港港區範圍劃定
- 86.2.27 行政院函指定麥寮港為工業專用港
- 86.4.9 經濟部、交通部會銜公告指定麥寮港專供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及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
- 90.2.22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海巡署、環保署、農委會及雲林縣政府完成現地履勘
- 90.3.1 正式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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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86年4月9日經濟部及交通部會銜公告:
本港專供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
本港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
(註:已更名為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 -
二、產業創新條例57條第2、3項規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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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業創新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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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專用碼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於承租之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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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第2項規定(100年廢止),經核准可使用「專用碼頭」之廠商名單如下:
項次 項目 廠商 一 共同參與六輕計劃建廠之興辦工業人(6家)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 專案核准之區內其他興辦工業人(8家) 南中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塑油品部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醋酸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麥寮港的管理體制,依其經營管理業務內容可分為三部分,為無涉公權力之實際經營管理業務,由麥寮港公司負責,涉及政府公權力之執行部分則由本局辦理,另航政、海關、港警、檢疫等行政管理業務則由相關機關配合執行。
工業專用港與國際商港之比較
比較項目
國際商港
工業專用港
設置目的
以整體性海運貨運需求進行規劃
以服務特定產業園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 而設立
服務對象
不特定服務對象之公共事業
為特定服務對象之公共事業
建港或投資之法源依據
商港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產業創新條例
投資模式
依商港法:以約定方式興建或租貸經營。 依促參法: BOT模式
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一定期限之營運權及產權移轉機制之 BOT模式。
管理體制
港務公司負責國際商港之經營管理,航管局航務中心負責港務行政及航政監理等業務。
經營管理、港務行政及航政監理分別由民營事業、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及航管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