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和平產業園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
2025/04/01
一、和平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以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和平產業園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產業類別限制。
二、前述「和平產業園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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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一、和平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土地以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和平產業園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產業類別限制。
二、前述「和平產業園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