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勞工與雇主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之勞動權益」

2024/05/17

勞雇雙方若基於工作特性,並本契約誠信及自由原則約定合理試用期間,雖無不可,仍應注意下列事項,不得損及勞工之勞動權益:

1.雇主對試用期間之勞工,不論契約終止、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皆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適用,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

2.試用期間係屬契約約定,如有延長之必要,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得片面為之。

3.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始得為之,尚不得以試用為由訂定定期勞動契約或與勞工約定得任意終止契約。

4.承上,雇主依前開第11條或第13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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