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產業園區】容許入區產業別及入區相關規定
2025/06/01
1.有關林口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且依各該用地類別,僅提供予特定行業或產業使用,非任何行業別均得進駐、使用產業用地。基此除依「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外工二區允許引進之行業別,依71年2月林口特定區「工二」工業區土地出售手冊設廠條件及種類;及103年4月29日通過公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地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該條文所列26種行業進駐。工三區允許引進之行業別,依71年3月林口特定區「工三」工業區土地出售手冊要點第三條規定;及依106年6月14日通過公布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地第17條規定所述,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該條文所列26種行業進駐辦理。
2.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污水係納入新北市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依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規定:僅能排放生活污水。請本園區廠商依規定向本中心申辦污水納管或聯接使用。工三產業園區污水係納入桃園市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依規定請向桃園市政府水利局申辦污水納管或聯接使用。
3.綜上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園區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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