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產業園區工二、三區允許引進之行業別
2025/05/02
1.有關林口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 ,且依各該用地類別,僅提供予特定行業或產業使用,非任何行業別均得進駐、使用產業用地。基此除依「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外工二區允許引進之行業別,依71年2月林口特定區「工二」產業園區土地出售手冊設廠條件及種類;及103年4月29日通過公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地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該條文所列26種行業進駐。工三區允許引進之行業別,依71年3月林口特定區「工三」產業園區土地出售手冊要點第三條規定;及依106年6月14日通過公布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地第17條規定所述,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該條文所列26種行業進駐辦理。
2.綜上,請廠商進駐前,如有疑問,可向本服務中心洽詢園區之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進一步瞭解園區之產業及配置等概況,確切掌握園園區相關資訊。
3.本產業園區非屬特殊性工業區範疇,未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故有關特殊性工業區所列14項產業類別,爰請勿新增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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