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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114年第1季河川水質重金屬監測結果未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之測點、測項及測值一覽表1份,請查照。

2025/04/28

依經濟部105年8月16日經授水字第10520208620號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5項之監測主體,係以水體中食用植物、魚、蝦、貝類及底泥中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及農藥含量,其考量係是否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等,並以採取禁止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之措施為規定。該等於水體中生長或養殖,乃至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之行為及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及農漁業生產,應屬農政及衛生機關主管範疇,旨揭相關附件資料,轉請錄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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