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擴大溫室氣體盤查對象,應盤查登錄事業如附表,請查照辦理。
2025/03/17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訂定,將應盤查登錄排放量排放源擴展至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大專校院以及較小規模製造業,另本次公告對象依據本法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只須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其盤查相關資料毋需查驗。
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三、前項事業單位應自中華民國115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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