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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勞動主管機關轄區權責劃分及具體辦理事項疑義案之釋文1份,請查照。

2025/01/17

一、依內政部113年12月18日內授警字第1130151462號函辦理,

兼復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12月12日經園環安字第

1130024505B號函。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略以,跟蹤騷擾行為主要

係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爰勞工如在職場中遭遇與性或性別相關之跟蹤騷擾事件或

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辦理,

如事件非涉及職場,則依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

相關規定辦理,移請權責機關卓處(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所詢旨揭疑義,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5款規定,

勞動主管機關權責為配合?理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

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上開事項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事

項,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惟查經濟部轄管產業特

區訂有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將職業安全衛生、

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等納入園區管理機關之掌理事項,爰

實務上,應優先從其條例規定辦理,即由該園區管理局辦

理上開所定事項。

四、綜上,勞動主管機關辦理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保護、預防

及宣導措施等事項之分工,係依前揭原則辦理;倘勞工因

騷擾事件造成心理困擾,且有心理諮商或醫療等需求者,

可轉介至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

心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提供心理諮商服務,或轉介各

縣市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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