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釋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及未於延長工時工資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疑義案公文影本1份,請查照。
2025/01/17
要旨: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於當場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主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
說明:一、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標準加給之,此項延長工時工資,並應於勞工延長工時之
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二、次查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定有明文,所稱工作時間係
指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
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三、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
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
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
如未於當場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
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
分鐘為止。爰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尚不得謂不知情而主
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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