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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9月19日產永字第11401037340號函有關「鍋爐水添加劑可否得免依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5/12/03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9月19日產永字第11401037340號函辦理。

二、依原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7月13日經中一字第10531335670號書函(諒達),工廠從事製造生產之鍋爐水添加劑如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為我國准用之鍋爐水添加劑品項,且符合規格標準者,得免依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即無須於外包裝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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