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函復能源署有關「產業園區事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模組清洗產生之排水性質認定」及相關管理方式
2026/08/28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8月20日經園環管字第1150015758號函轉環境部115年7月15日環部水字第1150012977號函辦理、暨復能源署115年6月24日能廣字第11500112890號函辦理。
二、有關經濟部能源署函詢旨揭清洗產生廢(污)水認定疑義,經綜整環境部115年7月15日環部水字第1150012977號、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70006648號函及96年6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60047800號函釋,旨述作業認定原則及管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認定原則:應以環境部函釋辦理(實務運作請洽環保主管機關)。依據環境部107年1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70006648號函,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於廠房屋頂上設置太陽能模組,若以未添加清潔劑或其他物質之清水清洗,其產生之水性質與逕流廢水相近,實務管理上應依逕流廢水管理規定辦理,故得適用環境部96年6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60047800號函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至於園區內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無須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故無96年函釋之「無戶外作業環境」許可申請及管理方式適用。
(二) 管理方式:按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本局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等規定,園區事業廢(污)水屬於強制納管規定,爰園區廠商產生之太陽能板清洗廢(污)水應排入園區污水下水道,同時其水質應符合下水水質標準後,始得申請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