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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夏季氣溫攀升,請區內各廠商於交付承攬工程或工作時,確實督促各級承攬人落實熱危害承攬管理及各項預防措施

2026/07/21

一、依據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善盡風險評估、危害告知及統合安全衛生管理義務,督促各級承攬人,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共同作業,應就高氣溫所衍生風險之預防措施進行協議及指揮、監督等防災措施。

二、鑑於近期戶外氣溫持續攀升,為避免戶外作業勞工發生熱疾病等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確實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及第303條之1規定之高氣溫危害預防措施,納入承攬管理並督促落實,以保障勞工安全及健康。另可參考職安署發布之「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運用該署建置之「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掌握作業所在地熱危害風險等級及相關預防資訊,適時採取各項熱危害預防措施,降低熱疾病發生風險。相關資訊可至該署官網「職業衛生/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查詢。



相關網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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