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2點規定,請所轄事業單位查照。

2026/07/03

【經濟部高雄臨海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轉知宣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公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經園高環字第1150006674號)轉知:

一、本案係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9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4018號函,轉知勞動部115年6月29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405B號函辦理。勞動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對外招生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認可之作業,確保訓練品質及提升訓練成效,先前已於115年1月15日訂定旨揭要點。

二、因應訓練規則於11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強化認可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爰配合再次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統一用詞為「申請表」,以與附表標題相符。(第6點)

(二) 配合訓練規則第40條第4項增訂訓練單位經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而再提出申請時,應不予認可之態樣,爰刪除第2項。(第12點)

旨揭要點電子檔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公布欄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


相關資料:
相關網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方網站
  •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